2024-03-22 观看5563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凉山州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以防为主的十八条措施》《凉山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导则》和《会东县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一县一策”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违法活动,规范我县对举报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凉山州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森林火案和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公民第一时间举报。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森林防火举报受理核查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会东县境内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现金奖励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公安机关、林业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举报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火案线索的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野外用火是指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本县禁火令中所明确的禁火区域内和未经审批的违法生产用火、施工作业用火。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烧火、吸烟、野炊、烤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烧荒、烧地堰、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四)在防火区域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未经审批的开山爆破、勘察、开采矿藏等工程性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群众采取现场举报或拍照方式留下现场证据,通过110、12119、0834-5422234等方式或到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林草局、就近的派出所、林业站或者属地乡镇(街道)举报。
第三章 核查与处理
第七条 县公安局、县林草执法部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建立核查和处理制度。负责举报和核查等事项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八条 对于举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提供森林火案线索及举报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违规野外用火的,每查获1起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二)举报纵火(失火)犯罪行为的,为各级挂牌督办森林火案的线索举报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奖励5000元以上,最高可奖励10万元,最终解释权属公安机关。
第十条 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火案的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以视情况与最先举报人分享奖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该案总奖励金额的50%。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金实行属地乡镇(街道)和办案部门统筹经费保障原则。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林草执法部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9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公安、应急、林草、乡镇(街道)、村(组)等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能,在依法依规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被县级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五)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林草执法部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知情执法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林草局负责解释。
编辑 | 郑在朝